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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新与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8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白华,男,1988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新与白华(2015)青调确字第2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负担申请费290元,共计2629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219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