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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1059号原告鞠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鞠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刘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鞠某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7日,双方在滕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听从母亲的意见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家人夸大家庭条件,向原告索要磕头礼钱,且要求原告家庭为其还账。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共同到无锡打工,婚生女放在家中,被告的母亲隔断时间便以抚养孩子为借口,寻找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原、被告因此发生争执、吵闹。2014年8月,被告回家中养病,后与其父母到常州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婚生女。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共同到常州打工。2016年1月,被告旧病复发回家,其母亲埋怨原告没有照顾好被告,双方发生争吵,且引起了家庭的矛盾。2016年2月3日,原、被告返回家中,次日去看望原告的父母,原告的父母没有要带去的礼品,双方产生不满。2月5日,原告欲再回娘家看望,被告阻拦,其母亲便先去了原告娘家,被告向原告索要抚养费,且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的二哥将原告接回娘家,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将其母带回,被告到原告娘家后,双方发生打闹,且报警处理。其后,被告数次让其亲属到原告娘家接原告,且发信息向原告道歉,但原告一直未予理会。原、被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构成及生育情况属实,所述双方外出打工过程及被告患病情形亦属实,原、被告虽然发生过争吵,但被告从未原告。被告的父母曾要求为其还账,但被告予以拒绝。2016年2月5日,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过程属实,被告当时在原告娘家道歉,但其家人打被告,被告没有还手。事后,被告找人说和且向原告道歉,原告一直没有理会。原、被告共同在外打工,感情一直很好,没有什么矛盾,被告会继续赔礼道歉,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7日,双方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与被告的父母曾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共同到无锡打工,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被告患糖尿病回家治疗,后与其父母到常州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婚生女生活。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共同到常州打工。2016年1月,被告旧病复发回家,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因被告的病情发生争执,继而引起了家庭的矛盾。2016年2月5日,因原告回娘家看望一事,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在原告娘家,双方及其家庭成员间矛盾激化。其后,被告数次让其亲属到原告娘家接原告,且发信息向原告道歉,原告未予理会。2016年2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会继续赔礼道歉,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现尚年幼,家庭关系较为稳固,双方均应珍惜婚姻,肩负起家庭义务,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妥善处理面对的各种问题,维护家庭的完整与稳定,双方家庭成员间也要对其正确引导。原告现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会继续赔礼道歉,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