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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谢治、卢学平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吴某,赵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治,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喜来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乐岗公寓2幢902室,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府南小区4号4栋3单元602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孔祥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勇,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学平,山东喜来珠宝有限公司副总裁。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XX,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教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晓剑,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熊之扬,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云飞,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退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审。辩护人印宁,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赵某甲、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谢治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站前街成立山东喜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珠宝公司),低价购进珠宝,通过架构网站建立会员网上分红系统,以销售珠宝、投资返利(“消费分红”)为名,吸引投资者购买珠宝,同时,按照消费珠宝的金额设置五级会员门槛,再以老会员推荐新会员的方式,按推荐顺序形成有序层级,在固定四层(2015年3月1日后改为三层)之间,依照发展下线的业绩复式提取互助分红,从而刺激会员不断发展下线,获取更多分红。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卢学平被谢治任命为喜来珠宝公司副总裁,负责江苏市场的开拓。被告人卢学平、李某乙、常某、李某甲、陆某、尹某、赵某甲、吴某等人申请成立服务中心,并分别被任命为各地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服务中心负责人可按照服务中心消费总额提取服务费,以此进一步激励上述人员为喜来珠宝公司发展、壮大会员人数及层级。至2015年3月,被告人谢治以喜来珠宝公司名义累计发展会员1200余人,非法获取会员费82724230.61元。各服务中心负责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被告人卢学平成为喜来珠宝公司副总裁,积极为谢治谋划,进一步开拓江苏市场。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扬州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93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402万元。2.2014年8月,被告人常某经卢学平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常州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132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1384万元。3.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经常某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无锡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105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713万元。4.2015年8月,被告人陆某经卢学平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江苏省扬州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212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900万元。5.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经赵某甲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镇江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56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429万元。6.2014年11月,被告人尹某经他人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成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扬州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181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508万元。7.2014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经卢学平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丹阳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48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310万元。8.2014年11月,被告人吴某经他人推荐成为喜来珠宝公司会员,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主动在江苏省扬州市成立服务中心,共计发展会员56人,会员缴纳资金数额为186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治处扣押人民币33336399.16元。被告人吴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原为南宁东蒙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谢治要求其建立消费分红结算系统网站并负责维护,系统于2014年1月上线运行,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激励分红等;运行一段时间后,谢治表示担心不安全被查,将互助分红从下三代改为下二代等情况。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韦某处接手维护喜来珠宝公司营销理财分红系统;该系统中会员可在三层内享受分红等情况。3.证人李某丙(喜来珠宝公司的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公司新会员须经老会员推荐;根据等级,会员可享受公司分红;公司分红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激励分红几种形式,具体分红数据全部可从网站的分红系统里直接提取;公司共有会员1219人;网站系统后台里能看到会员之间的层级关系;公司的资金都在谢治处,会员总消费为8000多万元,分红用去4000余万元,还剩余3000余万元等情况。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通过朱某认识谢治后,帮谢治从银行贷款但未成功,曾去过山东几次,没有见到矿山、加工车间,谢治公司除了以这种方式销售珠宝,别的什么都没有,宝石在营销中就是一个介质、媒介等情况。5.证人高某、任某甲、范某、凌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陶某、郭某乙、夏某、魏某、任某乙、蒋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其均是喜来珠宝公司会员,消费珠宝可以拿分红,要有推荐人才能成为公司会员,除每周2%的���费分红外,还有6%的广告费,此分红上限是消费金额的2倍;推荐一个会员还能拿到该会员消费金额20%的销售分红,同时还有互助分红。其中高某、范某、郭某甲等人还证实,购买的公司珠宝一直没有拿到,对珠宝不在乎,主要是看中公司消费理财的高额回报等情况。6.证人王某甲、秦某、赵某乙、覃某、袁某的证言:证实其均为喜来珠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的财务忙不过来时,就按谢治或李某丙的要求帮忙给会员打款;公司有两个网站,一个是官网,一个是会员结算系统网站的情况。7.证人赵某丙、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喜来珠宝公司的珠宝网站租用服务器的情况。8.证人曲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谢治从其公司进货,价格从百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宝石在当地珠宝城的鉴定中心鉴定,证书8元一张的情况。9.证人肖某��证言:其是谢治的女朋友,证实谢治做珠宝生意的,经营模式一直不清楚;因谢治注重宣传品牌,其打算通过自己的关系帮谢治宣传这种营销,但谢治不同意,故跟随谢治到扬州了解公司营销模式;其随身携带的珠宝是谢治交其保管的情况。(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1.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从谢治、李某丙等人电脑、手机里提取电子数据,从公司网站后台提取的分红方式、会员人数、消费数额并刻成光盘的情况。2.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检查笔录:证明对被告人谢治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并扣押的情况。3.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盘石司鉴[2015]物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提取到“xlzb”网站(IP地址为:106.3.44.244)的���员总数为2792人次;(2)该网站数据库存在收益明细、会员提现记录、会员汇款记录、分红转换记录等8条记录;(3)该网站中存在三种分红方式,分别为服务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对销售分红和互助分红模式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论证的情况。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书、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蓝宝石项链等物品的鉴证结论书:证明通过对陶某及李某乙持有的部分珠宝进行鉴定后,珠宝的标价均为鉴定价格的50至100倍的情况。(三)书证1.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山东喜来珠宝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2.喜来珠宝消费理财分红合同书:证明会员可参与公司几种不同模式分红的情况。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服务器租用协议、谢治、李某丙等人电脑��涉案珠宝、银行卡等财物的情况。4.销货清单、付款单:证明谢治从王某乙处购买珠宝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情况。5.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九名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6.服务中心激励分红表格:从喜来珠宝公司财务总监李某丙的电脑中提取服务中心激励分红表格,证明卢学平、常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等人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获取激励分红的情况。7.消费理财分红截图:证实2015年3月1日后喜来珠宝会员分五个等级、分红模式有销售分红、互助分红等、会员在三层之间按不同比例分红的事实。8.银行查询记录:证明会员消费及分红的情况。9.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谢治的前科情况。10.户籍资料等书证:证��本案九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11.出院小结和诊疗证明:证实李某乙系直肠溃疡型中分化腺ⅡA期术后的事实。12.病历、村委会证明:证实赵某甲家庭困难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谢治的供述,证明为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其让韦某开发了网上会员分红系统,后成立喜来珠宝公司;会员有推荐人才能入会,会员有五级,分红模式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激励分红等;消费分红是每月拿2%的分红及6%的广告费,此分红上限是消费金额的2倍,销售分红是拿推荐会员消费金额的20%(后改为16%)的一次性分红,互助分红可以拿到上一级会员收入的20%加权平分、下二级会员收入的15%(后改为上一级和下一级会员的16%);一次性消费满15万元可以申请成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人享有消���总额的5%的服务费,江苏服务中心负责人有卢学平、陆某、吴某、尹某、常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等;卢学平是公司任命的副总裁,负责江苏市场的开发;会员消费后,款项直接打入其本人银行卡中,根据后台系统结算,再由会计李某丙将分红打入每个会员银行卡上;珠宝是其直接从昌乐珠宝市场批发,价值不高,会员看中的不是珠宝,而是分红;因担心传销特征太明显,曾让韦某两次修改系统,由上一级下三级改为上一级下二级,后仍感觉传销特征明显,为规避法律风险,自己通过软件后台,将层级改为上一级下一级;曾花费20万元在央视做过访谈节目,宣传时回避了公司营销模式;公司成立后,会员总消费为8000多万元,分红用去4000余万元,剩余3000余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卢学平的供述,证明曾被谢治口头任命为公司副总裁,负责江苏市场���拓,公司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等;曾介绍常某、陆某、赵某甲等人入会;申请成立了扬州服务中心,根据公司后台数据显示,共计拿到分红117万余元,在其服务中心注册的会员有93人,共计消费405万元的事实。3.被告人常某的供述,证明经卢学平推荐加入喜来珠宝公司,在常州成立了服务中心,帮助新会员注册;可以拿到的分红是消费分红,互助分红,服务费5%,还有董事长红包;为拿到更多的分红,在以个人的名义消费后,再以父亲、男友、儿子的名义消费,共计拿到分红222余万元;该服务中心的会员人数及消费金额后台数据都有统计的事实。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经常某推荐成为会员;公司会员分五级,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等;一次性消费15万元后申请成立了无锡服务中心,成为无锡市场的负责人;服务中心负责人还有5%服务费;为拿到更多的分红,在以个人的名义消费后,还以老公、女儿的名义消费;陆续介绍十几个新客户,从中获得分红共计219万元;根据公司后台数据,在其服务中心注册的会员有105人,共计消费600余万元的事实。5.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证明经卢学平推荐成为会员;会员的上一级和下二级(后改为上一级和下一级)都可以拿到不同比例的分红,服务中心负责人还有服务费,其向周围朋友介绍并推荐,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珠宝成色跟价格不匹配,会员觉得珠宝不值钱,就没有拿;除自己的名义外,还以丈夫、女儿的名义进行消费;共获得分红149万余元的事实。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明经赵某甲推荐成为会员,会员加入后,可推荐其他人,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等,服务中心负责人按业绩提5%服务费;为获得更多的分红,除以自己的名义消费外,还以妻子、儿子、女儿、孙子的名义消费,共计拿到分红316万余元;公司珠宝的质量不怎么样,但考虑到做喜来珠宝来钱快,平时就向熟人推荐这款产品,成立服务中心做代理是想把镇江市场做大,从中拿到更多的分红和管理费的事实。7.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明喜来珠宝公司理财模式是根据消费不同金额成为公司不同等级的会员,分红模式有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动态分红就是销售分红、互助分红,循环理财,成立服务中心后有服务费;互助分红就是可得到上一级会员收入的20%,下二级会员收入的15%,2015年3月后改为上一级和下一级会员收入的16%;成为公司会员必须要有老会员推荐,会员需在服务中心注册,将个人信息录入系统,由总公司在后台系统激活;除自己名义外,又以女儿和其他人的名���消费,共获得46万余元的分红;其服务中心注册会员有181人,共消费491万元的事实。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明经卢学平推荐成为会员,公司分五级会员,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激励分红和服务费几种分红模式;在丹阳成立服务中心,会员大约45人,消费金额400余万元,获得分红35万余元;后意识到这种模式有问题,2015年2月15日后丹阳服务中心就不再向公司下单的事实。9.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经卢学平和范友林介绍了解喜来珠宝的,分红方式有消费分红、销售分红、互助分红、服务费等;除自己的名义外,还以老公、儿子的名义消费;其一次性消费15万元成立服务中心,注册会员大约60人次,共计消费约200余万元,获得分红29万余元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赵某甲、吴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赵某甲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赵某甲、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尹某、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宣判前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对上述五被告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因年事已高,且患有××,酌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亲属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谢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卢学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人民币33336399.16元予以追缴;尚未追缴的涉案款项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一、喜来珠宝公司并非是传销经营模式1.喜来珠宝公司与会员之间签订的是消费珠宝的合同,并非收取会员费;2.会员之间是代级关系,并非传销中的层级关系;3.公司是按会员销售珠宝的销��给提成,而非按拉人头的多少给提成;4.喜来珠宝公司并未骗取会员财物。二、卢学平等人作为喜来珠宝公司下属服务中心负责人,受喜来珠宝公司宣传诱惑,认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合法可靠的,才会参与,其没有骗取其他会员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中存在问题1.侦查机关作出鉴定意见后未通知谢治等人,相关鉴定意见依法不应采信;2.侦查机关对谢治未在指定居所的地点进行监视居住。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喜来珠宝公司并��是传销经营模式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喜来珠宝公司以销售珠宝的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珠宝以取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消费珠宝的金额设置五级会员门槛,入会会员享有高额的消费分红。同时,依照老会员推荐新会员方式,按推荐顺序形成有序层级,在固定层级之内,依照发展下线业绩复式提成计酬,鼓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分红,由此可以获得更大限度的利益。注册会员购买珠宝是受喜来珠宝公司高额回馈和奖励的吸引,并不看重珠宝本身的价值。喜来珠宝公司没有其所宣传的宝石矿开采、加工业务,仅靠返利、计酬方式吸引会员,其返利、计酬资金也来源于不断吸收的会员资金,公司非法获利达3000多万元,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可见,喜来珠宝公司是以销售商品为名,实际上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珠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故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卢学平等人作为喜来珠宝公司下属服务中心负责人,受喜来珠宝公司宣传诱惑,认为该公司经营模式是合法可靠的,才会参与,其没有骗取其他会员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卢学平等人均供述称,喜来珠宝公司的经营模式即是不断吸引新会员,以新会员支付的会费来发放分红,一旦没有新会员加入,资金链就会断裂。表明卢学平等喜来珠宝公司负责人、下属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于喜来珠宝公司许诺或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喜来珠宝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是明知的。故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作出鉴定意见后未通知谢治等人,相关鉴定意见依法不应采信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相关鉴定意见已在一审庭审中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谢治等人均未对相关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国家认可的鉴定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有效,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所得出的鉴证结论在一审庭审中经举证、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采信。故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对谢治未在指定居所的地点进���监视居住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对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的上诉人谢治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照相关程序通知了上诉人,监视居住的地点与讯问地点相分离,且保证了上诉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并无不当。故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治、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吴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谢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卢学平、常某、李某甲、陆某���李某乙、尹某、吴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陆某、尹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吴某在一审宣判前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吴某的亲属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对上诉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虹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丁力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