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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巧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41号罪犯徐巧,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阳城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徐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巧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