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学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学,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94号原告李家学。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润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学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李家学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