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16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四彬,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雷英。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雷英发出(2016)川1024民督16号支付令。在本院向被申请人雷英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