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957号原告韩某某,女,1969年09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0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男,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