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957号原告韩某某,女,1969年09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0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男,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