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哈利别克与党旭向、艾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利别克,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81年11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旭向,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原审被告艾登,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85年2月。上诉人哈利别克与党旭向、艾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哈利别克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丁丽华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伟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