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465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