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府执字第0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倪**,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府执字第00089-4号申请执行人苏**,男。被执行人倪**,男。被执行人李**,女。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倪**、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0*4)府民初字第00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倪**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颐家花园*号*幢*单元*户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58***)。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倪**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颐家花园*号*幢*单元*户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