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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富彦申请执行张华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富彦,张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45号申请执行人崔富彦,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雷赤镇庙良村村民,住延长县雷赤镇庙良村(身份证号610621197011082014)。被执行人张华锋,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雷赤镇庙良村村民,住延长县雷赤镇庙良村(身份证号610621195606142013)。申请执行人崔富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华锋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华锋身有残疾、妻子长年有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家庭贫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雷富彦给予司法救助46184.25元。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