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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君与被告中国国防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君,中国国防报社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53号原告李立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0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中国国防报社。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秀宝,总编辑。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君诉被告中国国防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国防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不在四川省邻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虚假宣传纠纷本质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以及收据,能够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四川省邻水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国防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于人民陪审员  谭锋人民陪审员  冯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