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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屈登刚与被告天祝新金祥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登刚,天祝新金祥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29号原告屈登刚,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天祝新金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法定代表人李金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登刚与被告天祝新金祥饲料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张颖以自己所有的甘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屈登刚提供担保的张颖所有的甘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天祝新金祥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