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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8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女,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超出庭支持公诉,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至2015年期间,在通河县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被告人秦某某以给他人办理旅游为名,先后收取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李某甲等91人旅游费491092元,用于个人花销。秦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秦某某与闫某甲之间是借贷关系,不应将秦某某向闫某甲借款的50000元认定为犯罪数额;诈骗犯罪属间接故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经营的通河县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为了招揽生意,在无办理旅游资质的情况下以能办理旅游为名,为他人办理旅游,且有部分顾客在其处报名并成功办理出团旅游。2013至2015年期间,秦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李某甲等88人旅游费441092元后,未给上述被害人办理旅游手续,却将此款用于其所经营的某某女子养生会馆进货、给付个人借款利息。当被害人向其索要各自所交的旅游费用时,秦某某表示无能力偿还。至案发时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441092元。在诉讼过程中,秦某某家属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秦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秦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秦某某的身源情况。3、收据、欠条、退赃款明细:2013至2015年秦某某收取被害人岳某某、杨某甲、高某某、左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田某甲、康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丁、于某、张某甲、谢某某、路某某、廉某某、肖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闫某甲、马甲、梁某某、宋某某、林某某、邱某甲、褚某某、杨某乙、李某戊等人旅游费所出具的收据。秦某某向闫某甲、田某丙、闫某乙等人借款时出具的欠条。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李某甲等88人在退款明细表上签名。4、哈尔滨市天鹰美容美发商行证明:2012至2015年期间,除了送秦某某本人国外迪拜旅游名额外,天鹰公司没有与秦某某合作过其他的旅游项目。5、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牙湾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证明:2015年4月之后,不再接秦某某任何线路的旅游。6、哈尔滨天鹰公司情况说明:刘某某从未代表天鹰公司及公司人员去通河县某某女子养生会馆做活动,更没有收取任何款项。7、营口海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5年1月24日我们与秦终止合作,她再没有从我这走过客人,尚欠我家旅游款58457元。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作过圣其诺代理,通河县秦某某的加盟店做我的产品,2011至2012年她的店里卖我家产品,2013年我就不做了。2013年我和秦某某吃康嘉利的产品,成为康嘉利的会员。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初,我从未代表天鹰公司和公司人员去通河县某某女子养生会馆做活动,更未收取任何款物。10、证人尚某某的证言:我与秦某某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合作过,她在我这里走了100多人,但至2015年1月24日我们的合作终止,她再没有走过客人,之后她发生的一切业务和我无任何关系,而且到现在为止秦某某还欠我团费款58457元。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哈尔滨天鹰美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品牌经理,秦某某在通河县代理我公司的玛娜化妆品,自2010年至今年3月有过合作,3月份她在我公司进过10000元的货,之后不再联系。2012至2013年我们公司为各代理商办理过港澳旅游,我们给代理商名额,代理商交今10000元购买产品,我公司给5个名额。我们指派哈尔滨市四季旅行社接待,我公司没让刘某某收取过通河县王某乙等人的旅游费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走团业务,我们没有给她提成。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我是沈阳风采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近年秦某某在我这走团一共交了100636元的旅游费用。如果手续合理,并交纳了旅游费用,我们没有耽误过游客走团。秦某某不欠我公司的旅游款,但是我公司也没有秦某某的存款。13、证人栾某某的证言:秦某某在我这替他人交完旅游款后,如果手续合格的就能走团,没有耽误过。其中王某辛、胡某某两人已经办理去欧洲旅游了,但是秦某某没有给全部旅游费用,我们公司垫付了一部分费用,所以扣下了证件。2015年4月秦某某给我公司送来田某乙、王某丁、于某甲、王某乙、丁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资料要走欧洲,但是秦某某一直就没给我旅游的费用,没给办理出国旅游。因为秦某某还欠我公司10480元钱,所以这些人的证件在我手中。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介绍朋友孙某某、赵某某、邱某乙在秦某某那报的去张家界旅游,每人交2980元,她们三人交给秦某某8940元,是2015年4月1日交的钱。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秦某某给我、司某甲、冯某办理出境旅游,已办理成功,可因为我们有事没能按时去成,最后由闫某甲把50000元还给我们三个人。1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祁某某办理美国旅游交了16800元;张某乙办理欧洲旅游交了15000元;王某丁、王某壬办理欧洲旅游交了30000元;吴某甲、吴某乙、马乙办理欧洲旅游交了44100元;我和于某甲办理美国、欧洲旅游交了63000元。2015年4月26日我通过秦某某为王某辛、于某乙、胡某某办理了欧洲旅游,三人共花了33600元,现在秦某某欠我122700元。我一直找她退钱,她始终推脱。1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4年3月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旅行团,交了15000元,我找过秦某某好多次,她说我的15000元交给旅行社了,让我等几天再走,没走成,钱也没退回来。18、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14年2月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团,我和我老公一共交了32400元。我找过秦某某好多次,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19、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0日、2015年3月28日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交了16800元去美国旅游,交了5600元我和我老伴高某某去韩国旅游。秦某某说美国的团排号,没几天就走,韩国的团答应给我退款,但是到现在既没走美国的团,去韩国的钱也没给我退回来。20、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30日交两人去韩国的旅游款5600元,旅游也没去,钱也没退回来。2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10月30日到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交了16800元。她说报的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月亮湾旅行社,最晚2015年4月份就能走,到时间没有走上,找她退款时她说美国团排号,过几天就能走,一直找理由推脱。团也没走,钱也不给退。2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5年6月24日左右,我和于某、郑某甲、李某己在秦某某那办理的旅游,我们四人交了7920元去厦门鼓浪屿,办理出团时间是2015年7月25日。到了约定时间没走上,找她多次,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退钱。2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12日我在秦某某那办理的自费旅游,我们报的是厦门鼓浪屿,每人1980元,我和张某甲、路某某三人。但是没走上,我们三人的钱她没给退,找了多次,总是推脱。2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5年5月1日我和刘某乙、刘某甲、康某乙、李某丁在秦某某那办理的自费旅游,每人交1980元,共计9900元,出团时间是2015年6月中旬。团没走上,找过秦某某多次,她总找理由推脱。25、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我和李某庚、廉某、曲某、刘某丙是2015年8月2日在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旅游团,去的是鲅鱼圈,团费每人800元,共计4000元,她说8月12日一定走团,但到现在也没有走,钱也没退回来。26、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我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帮朋友李某乙、冯某、司某乙报去美国的旅游,2013年12月1日报的团,李某乙交20000元、司某乙交20000元、冯某交10000元,共计50000元,秦某某办完手续后,因为我朋友原因没有走成,秦某某当时不能立刻将钱返回,我就和秦某某商量我先替她把钱返还,算秦某某在我这的借款,同时约定3分利息,秦某某一直给我支付利息。由于司某乙、冯某的交款收据丢失,我找秦某某又打一个50000元的欠条,时间是2015年8月1日,这批钱是秦某某向我借的。去台湾的14人以及我和马甲去韩国旅游的费用,是因为秦某某以前还在我这借钱,她也还不上,我想通过给秦某某介绍旅游,用收取的费用顶秦某某在我这的借款。27、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14日我交给秦某某22400元,办理去欧洲四国游,期限是2015年6月,到期没走全额退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她以各种理由推脱。28、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与牟某某陈述一致。29、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与牟某某陈述一致。30、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28日我向秦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转入15000元钱,她承诺2015年5月份前出国,如果出不去全额退款。到期后没有出去,我找秦某某要钱,她推脱不给。2015年2月14日秦某某让我再交给她7400元钱,办理欧洲四国旅游,期限到2015年6月,到期不办全额退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她以各种理由推脱。3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我、赵某、佟某某是2014年12月5日用网银转给秦某某的旅游款,没有收据。张某乙单独办理的手上有收据。秦某某跟我们说最晚2015年9月17日就能走,还给我们化妆品,知道很多人在她那办理旅游,到现在也没走成。3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9日我向秦某某那交6000元钱办理欧洲四国游,我们同时报的是两个人,那个人叫张某丙,她交了11200元,我俩一共交了17200元,我俩跟秦某某说6月末要是再走不上,我俩就不去了。最后也没走上,钱也没退回来。3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5年6月26日我在秦某某那办理去鲅鱼圈旅游,每人交520元,我们两个人一共交给秦某某1040元钱,走团时间是2015年8月14日,到现在也没走成,钱也没返,找她要过很多次,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34、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份在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旅游团,我、陈某乙、邵某某一共交了8940元钱,由于我们个人原因没有走上,钱也没退给我们。3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6日我在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旅游团去鲅鱼圈,我和我家孩子一共交1040元钱。她说8月14日就能走,又说21号走,都没走上。让她退钱,她以各种理由推脱。36、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1日在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的旅游团,我们一起报了六个人,每人交521元,共计3126元。8月14日到期没走上。之后说8月21日走也没走上。钱也没退回来,向她要钱她以各种理由推脱。37、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2015年7月1日在通河镇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去鲅鱼圈的旅游团,我报的是两个人,每人团费520元,共计1040元。她说8月10号能走,后来又说14号能走。一直没走上,找她退款,她以各种理由推脱。38、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2015年4月1日,我和同学郑某乙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报去台湾8日游,每人交2980元,一共5960元。9月份要走的时候,听说秦某某因为办旅游的事被公安局抓起来了。39、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2013年3月,秦某某在我这借了10000元钱,她意思是给我办旅游就顶借款了,我同意了,之后还交给她2000元,说是签证费。秦某某欠我12000元。40、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2014年末,秦某某赠给我迪拜6000元旅游,没有票子。没走上又补交2400元改去欧洲,之后一直没走了。在2015年1月28日补交了2800元,这两次补交款有票据。2015年4月份我和我家亲属共计4人,每人521元,去鲅鱼圈旅游,共交2084元,开具一张欠条,有秦某某的签字和按的手印。秦某某共欠我7284元。4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我和王某庚一起在某某女子养生会馆办理的去迪拜旅游,2014年末交的6000元钱,2015年1月28日又补交了2800元,没开票据。后期又改去欧洲,因去欧洲旅游费是11200元,又交了2400元,是王某庚交的,有票据。秦某某说等我们交完手续后40天左右就能走上。一直没走上,11200元钱也没返给我。42、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我、张某戊、张某、卢某乙四人在秦某某那办理去迪拜旅游,每人交2990元,一共交了11960元,2015年4月1日交的,当时开了两张票子,两个人一张。我这张票子丢了,另一张在卢某乙手里。她告诉我们6月末走。6月末我们真走了,但是到了大石桥就下车了,秦某某说再等一个人跟我们一起走,这样我们就去了鲅鱼圈。待了两天秦某某说的那个人没来,秦某某给我们买的票回了通河,迪拜也没去上。回来后,秦某某说等到元旦再走,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走上,钱也没有给我们。4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02年开始在通河县通河镇内经营某某女子养生会馆。我为了招揽生意在没有办理旅游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旅游,价格低于其他旅游行业,这部分差额用我会馆盈利的资金添补部分旅游费用,为很多人成功办理旅游。由于价格低,很多人主动到我这报名参加旅游团。但2013至2015年期间我用收取的旅游费为某某女子养生会馆进货,买卖做赔了,向他人抬钱还要利息,所以我收取的旅游费用大约50万元左右,被我挪作他用,已无法为这些人办理旅游。但其中闫某甲的50000元钱,是我向她借的,利息我都给她了,现在本金没有还上,我俩之间有借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无办理旅游资质的情况下,以能为他人办理旅游为名收取旅游费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款中有50000元是闫某甲借给秦某某的借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经查闫某甲的陈述、秦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以及秦某某给闫某甲出具的50000元欠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可证实该事实的成立,故该辩护观点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秦某某诈骗系间接故意。经查秦某某供述其以办理旅游为名收取他人旅游款后,将该款用于做生意及给付个人借款利息,生意亏损后无法为他人办理旅游,也不能退还旅游款,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足以说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秦某某实施诈骗犯罪多次,属从重处罚情节。秦某某认罪、悔罪,其家属将诈骗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对秦某某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较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矫正。故公诉机关对秦某某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略高,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一夫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朱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宏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