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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恕贤与黄金海、刘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恕贤,黄金海,刘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66号原告李恕贤,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张四明、胡奕,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海,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刘爱香(又名刘琼香),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金海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九林,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赤壁市商务局干部,住赤壁市,原告李恕贤诉被告黄金海、刘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文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恕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四明、胡奕,被告黄金海、刘爱香的委托代理人黄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恕贤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黄金海向原告李恕贤借款14.65万元用于周转,并约定月息15‰。后经多次催讨未付,被告刘爱香与黄金海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恕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黄金海于2013年6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恕贤人民币146500元(月息15‰,利息算至2013年6月1日)。被告黄金海、刘爱香未提出书面答辩,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九林口头辩称,被告黄金海与刘爱香系夫妻关系属实,被告黄金海出具借条属实,该借条借款中本金只有9万元,并已偿还2万,故本金只有7万元,其余是利息。故自2013年6月1日以后按本金7万元计算利息为好。且现在被告黄金海、刘爱香家庭状况不佳,小孩身体不好,故请求法院依法考虑。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原告李恕贤对被告辩称的本金按7万元计算利息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金海以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李恕贤处借款9万元,后已偿还2万元。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经结算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合计146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李恕贤多次催讨,被告黄金海至今未付,该债务系黄金海与刘爱香婚姻期间债务,故原告李恕贤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黄金海向原告李恕贤借款属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债务系黄金海与刘爱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刘爱香应当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本金只有7万元,后期利息按应7万元本金计算,原告李恕贤予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海、刘爱香偿还原告李恕贤借款1465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70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为止)。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黄金海、刘爱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