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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与王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王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162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富有,任该组组长。被告王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王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二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