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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794号原告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育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大丰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江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