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贤辉与伍家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辉,伍家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郑贤辉,女,生于1949年3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伍家绪,女,生于1962年4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川0522执2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郑贤辉申请执行伍家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伍家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家绪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