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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贤辉与伍家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辉,伍家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郑贤辉,女,生于1949年3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伍家绪,女,生于1962年4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川0522执2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郑贤辉申请执行伍家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伍家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家绪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