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财保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威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威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财保00003号申请人:杭州威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银都大厦1617室。被申请人: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金华市婺城区双馨路572号2楼。申请人杭州威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4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华橘子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80元整(或查封、冻结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寒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