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自兰诉被告杜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兰,杜倩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97号原告张自兰。被告杜倩倩。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兰诉被告杜倩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兰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自兰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