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泳与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泳,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异46号异议人(案外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海泳。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虞如国,经理。被执行人叶桂林。本院在执行(2015)临兰执字第2923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王海泳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莒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4月15日,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查封镍铁中的2000吨我社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少玉审 判 员 XX平审 判 员 管晓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