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林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30号罪犯刘林,女,1993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刘林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林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林,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2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