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吉平与司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平,司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363号原告张吉平,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C区十委11栋2号。被告司宝成,男,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场部。原告张吉平与被告司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吉平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宏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