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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673号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吕滋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女,汉族。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邵昱,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城建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蓝盾公司与城建五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蓝盾公司系依据其于2009年12月22日与城建五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从签订合同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建立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分项合同;从订立合同的基础来看,双方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达成协议;从合同涉及的工程内容来看,工程项目为沙河三期B区,施工所涉工程内容系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安装;从工程量计算规则来看,双方在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属于建筑活动。本案中,蓝盾公司与城建五公司签订合同中执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系建筑配套设施的安装,其性质为建筑活动。因此,本案《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应以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合同》载明工程项目地点在昌平区沙河镇,属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城建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