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玉莲与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玉莲,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07号申请人:宁玉莲,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中固镇。被申请人: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百瑞购物广场1幢,解放路152号3-15-1、3-16-1号楼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百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百瑞购物广场1幢,解放路152号3-15-1、3-16-1号楼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