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尚某、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农民。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农民。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范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尚某多次盗窃其所在单位青岛奥诺轮胎有限公司的轮胎共计27条,价值人民币5382元。2、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尚某、范某预谋后多次盗窃二人所在单位青岛奥诺轮胎有限公司的轮胎共计56条,价值人民币11870元。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笔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范某与他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尚某、范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五、事实、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尚某退赔青岛奥诺轮胎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范某退赔青岛奥诺轮胎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尚某、范某均适宜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范某与他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尚某、范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范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