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西强与堵建文、张亚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西强,堵建文,张亚超,河南绣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韩西强。被告堵建文,现年约40岁。被告张亚超,现年约30岁。被告河南绣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韩西强诉被告堵建文、张亚超、河南绣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旭升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西强撤回对被告堵建文、张亚超、河南绣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