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663号原告邱某某,女,1997年1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袁某某,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