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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小四与朱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四,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蓉,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蓉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蓉银行存款155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