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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姜昌高、郑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高,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姜昌高,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斌,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姜昌高与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昌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斌支付交通事故垫付款434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斌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昌高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