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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波与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396号原告陈波,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义,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4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书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