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波与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396号原告陈波,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义,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4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书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