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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吴家察、高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吴家察,高燕,齐祖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蓝桥名苑**栋*****号。负责人付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佶,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家察,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门楼外村下庄(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11131436)。被告高燕,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褚石村北褚家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209252423)。被告齐祖保。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吴家察、高燕、齐祖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吴家察、高燕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59.64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710.34元(自2015年1月8日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另计);二、被告齐祖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泰银行城东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家察、高燕、齐祖保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5日,原告民泰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吴家察(××)、高燕(××)、齐祖保(保证人)签订《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自助保借字第DK051014000179)一份,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15日,单笔借据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借款执行月利率14.93‰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结息方式为按年结息,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利随本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未按约偿还的,××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2015年1月8日,原告按约发放××民币300000元。该笔借款至2015年7月8日到期,除已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36元,被告吴家察、高燕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齐祖保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分户明细帐页、借据计算器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无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被告吴家察、高燕应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齐祖保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相关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家察、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59.64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710.34元(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二、被告齐祖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68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973元,由被告吴家察、高燕、齐祖保负担。上列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6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上列三被告负担的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春燕人民陪审员  许 琰人民陪审员  施周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建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