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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吉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坑桥村。法定代表人:罗爱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吉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阮梦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