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张启武、张启文、张健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张启武,张启文,张健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负责人:吕永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被执行人张启武。被执行人张启文。被执行人张健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