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柏松与许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松,许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44号原告张柏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钢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岳勇,绍兴市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松与被告许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金建军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