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物琛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物琛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34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原物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二道街38号12号楼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官南二巷46号。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物琛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物琛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许程琍、倪高武。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