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贺志勇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志勇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625号罪犯贺志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志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贺志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曲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贺志勇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贺志勇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贺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志勇,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7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