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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树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233号罪犯王树风,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沐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医院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王树风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计分累积257.07分,获表扬10次,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