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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民初1240号原告姜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民太,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母亲),女。原告姜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民太、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宋某某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并经宋某某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婚后不到两个月被告便以照顾有病的父亲为由回到娘家,至今不归。此间,经与媒人宋某某多次交涉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万元;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胡某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给付的12万元彩礼一部分用于购买嫁妆,剩余部分用于原、被告日常共同生活花销,且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款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不同意返还。3、原告称被告婚后不到两月回娘家不归不实。2015年春节经原告母亲同意,原、被告在被告父母家过的年;正月十三,被告母亲带着父亲外出就医,期间两个多月均是原、被告给看家的;5月12日,原、被告和被告的母亲又一同去望儿山旅游。4、原告上班好几个月,被告多次向其要工资,原告均称没开工资,而后告知被告工资已给其母亲了,致使原、被告产生纠纷,被告回到娘家。5、被告父亲因病[心脏病(二间半、三间半渗血)、左眼失明]透析治疗,被告有时间回家照顾一下,是被告做女儿的责任和义务,难道有错吗?6、被告同意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由法院裁决。另,原告应将婚姻期间的工资拿出一并分割。7、被告房无一间、地无一垄,身无分文,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宋某某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被告已分居,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庭审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不能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进、维护夫妻感情,不能相互信任理解以解决矛盾。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一节,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而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存在,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分割原告工资一节,因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一节,因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该项请求符合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二、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媛媛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