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贞华诉被告延边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贞华,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庆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15号原告:金贞华,女,朝鲜族,1966年10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北昌委二十五组。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韩志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金昌,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李庆一,男,1963年10月17日,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原告金贞华诉被告延边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原告已预交7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