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83行初1号原告王占军,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太行中路二号院西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臣,男,汉族,1955年4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太行中路二号院西区。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法定代表人王行杰,该局局长。负责人牛建波,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张峥,该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郑旭光,济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王占军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作出的济公沁分(治安)强戒决字【2015】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占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毛方周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