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明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47号罪犯刘明英,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明英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明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英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