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跃武与王保亮、王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武,王保亮,王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赵跃武,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保亮,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朝香,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跃武与被告王保亮、王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跃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赵跃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