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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688号原告郑某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何某某,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