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李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娟,李龙梅,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娟,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梅,女,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袁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陈晓娟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晓娟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述称其住所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666号景泰花园6栋3单元501室,而其提交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所载明的地址却是梨园南社区景泰6栋3单元9室,两处地址相互矛盾,一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就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向甲方(即李龙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龙梅的户籍地虽于2014年7月2日由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666号景泰花园6栋3单元501室迁往东湖区渊明北路28号附4号2单元502室,但据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街道梨园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李龙梅的经常居住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街道梨园南社区景泰6栋3单元9室,该地段属南昌市青云谱区行政辖区,故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