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与石首市楚汉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石首市楚汉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端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楚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绍军,总经理。被告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法定代表人李长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首市楚汉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