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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毅与姜国全、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姜国全,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510号之一原告:刘毅,男。被告:姜国全,男。被告:王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姜国全、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二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毅撤回起诉。诉讼费93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660元),由原告刘毅负担。审判员  江世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