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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左红松与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红松,杜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874号原告:左红松,农民。被告:杜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红松与被告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红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健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左红松提供其名下冀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左红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健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左红松名下冀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