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57号申请人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24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30430。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8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14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本院(2016)鲁081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8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玉兰审判员 仙 峰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