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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劳世汉与冯正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世汉,冯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劳世汉,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冯正永,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劳世汉与被执行人冯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正永应履行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至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书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陕 更多数据: